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学生参加学科竞赛成绩管理规定

发布者:周超发布时间:2020-06-25浏览次数:263

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学生参加学科竞赛成绩管理规定

更新时间 : 2018-05-23 09:09:05



20185月修订)

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学科竞赛活动,以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,提高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。为保障竞赛活动与日常教学协调运行,规范教学秩序,对学生参加学科竞赛成绩管理进行规定。


第一条  学校重点支持全国和全省范围的学科竞赛,学生在全国和全省范围(含同级及以上)的学科竞赛中获得奖项,给予相应的成绩加分奖励:

1.由获奖者提出申请(见附件),组织实施部门和任课教师同意,教务处核实批准,其所申请课程的成绩,根据获奖级别,按以下公式折算:期末成绩=卷面成绩×R(最高不超过95分,超过按95分计),折算后再根据课程成绩比例组成计算出总评成绩。

获奖等级

系数(R

期末成绩

国家级(含同级及以上)竞赛前三名

1.3

卷面成绩×R

国家级(含同级及以上)竞赛前六名或省级比赛前三名

1.2

卷面成绩×R

国家级(含同级及以上)竞赛参赛或省级比赛前六名

1.1

卷面成绩×R

2.卷面成绩低于60分或补考成绩,不适用于以上规定。

第二条 指导教师与任课教师的职责与权限:

1.组织单位和指导老师负责对竞赛获奖级别进行核定。

2.指导老师根据学生竞赛参考情况决定学生申请奖励的课程门数,申请课程原则上应与竞赛内容相关,总奖励门数不得高于三门

3.任课教师有权根据学生课程修读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学生加分申请。

第三条  凡比赛时间与考试时间不冲突,参赛队员不得申请缓考,都必须参加课程考试;凡比赛时间与考试时间冲突,参赛队员可办理缓考手续,考试后成绩仍按上述第一条处理。

第四条  学生只能对竞赛获奖当学期课程进行申请。申请时间为竞赛获奖时间对应的下一学期第八至第十四周,其它时间不予处理,逾期视为主动放弃。

第五条  凡与学科竞赛无关的活动,不属于该规定的范围。

第六条 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原《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学生参加学科竞赛成绩管理规定(20154月修订)》废止。

     第七条 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教务处。


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运动员学习成绩管理办法

更新时间 : 2018-12-24 15:18:06

2018年修订)

为推动学校体育工作进一步发展及保障体育竞赛与日常教学的协调,规范教学秩序,现对参加体育竞赛的学生成绩管理规定如下:

第一条 参赛及获奖运动员名单由体育部进行审查和确认。

第二条 凡比赛时间与考试时间不冲突,参赛队员不得申请缓考,必须参加正常安排的课程考试;与考试时间冲突,由体育部向参赛队员所在二级学院提交缓考申请,各二级学院协助办理缓考手续。

第三条 运动员参加省级及以上单位举办的体育单项赛事中获奖,可由学生本人提出成绩加分申请,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协助处理申请程序,其申请课程成绩按下述办法处理:

1.申请须由任课老师同意,教务处批准。学生参赛当前学期受到影响的课程成绩,按以下公式折算:课程成绩=总评成绩(指期末成绩与平时成绩按相应比例折算)×系数。

获奖等级

系数

课程成绩

国家级比赛前三名

1.5

总评成绩×系数

国家级比赛四至八名及省级比赛前三名

1.4

总评成绩×系数

国家级比赛参赛及省级比赛四至八名

1.3

总评成绩×系数

2.学生单次申请奖励课程门次不得多于三门。

3.正考总评成绩低于50分或非正考课程成绩不适用于此办法;按公式折算后的课程成绩最高不能超过85分,超过则按85分记(若运动员原课程总评成绩超过85分则按原课程总评成绩记)。

第四条 获奖学生须于体育部提供名单当学期第八至十四周提出奖励申请,逾期视为主动放弃。

第五条 本办法从2018-2019学年第二学期起施行,原《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运动员学习成绩管理办法(20154月版)》废止。

第六条 本办法关于学生成绩相关事宜解释权归教务处,关于竞赛获奖等级相关事宜解释权归体育部。